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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0-01-14 10:30: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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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调动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更加科学地评定(专科升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校授予下列学士学位:工学学士、文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理学学士。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由我校学位委员会受理。

  第三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审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 授予学位条件: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教学要求;平均成绩75分以上;毕业论文良好以上;通过广东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学校三个月内完成审批、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补考课程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

  2、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者;

  3、修业期满,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

  4、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关于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位申请程序:

  1、毕业前专科升本科学生根据条例,到继续教育学院填写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表(A4规格)2份;

  (2)广东省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学生个人成绩单含毕业论文成绩(A4规格)1份,并计算好平均成绩;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成人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并整理有关材料提交给各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各院、系、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者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审核通过后,返回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符合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

  4、校学位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习形式业余(夜大)、函授、网络及学科门类。

  第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五邑大学业余(夜大)、函授(专升本)各专业。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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