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部门联合印发《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考试报名条件、注册管理及执业范围,涵盖煤矿、化工、建筑等7个专业类别,取得证书可视为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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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6〕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重庆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条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制定《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市统一命题、全市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七条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命题、考务组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共科目和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的命审题工作。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确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加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以违规违纪违法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或其委托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机构提出。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违规违纪违法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有关情况,促进信息共享。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涉及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微企业执业。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签署或发布了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互认互通有关协议和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有效期内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原文链接:https://yjj.cq.gov.cn/zwgk_230/zfxxgkml/zcwj/xzgfxwj/202609/t20260929_16148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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