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更新时间:2013-08-20 08: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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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1)有限合伙人甲以100万元的货币出资,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20万元,则甲以20万元为限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乙以100万元的货币出资,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200万元,则乙以200万元为限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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