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经济法学原理快速记忆笔记-论述题1
论述题
一、 大经济法学说
20世纪30年代中期由∏•H•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尼斯提出。在他们看来,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特殊形式”,他们批判斯图奇卡“两成分法”的理论,为了克服“两成分法”的“对抗性”,他们不仅把各种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把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统一调整。他们的这种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大经济法。
二、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两者的关系。
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
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
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
第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
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三、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第一,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社会财富极其匮乏是自然经济”时期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官冗之患”,所从来尚矣!”
第二,自然经济是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每个生产者“……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第三,自然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他们之间只有地域联系,没有或者少有经济联系。
以上三个方面表明,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的落后性、封闭性以及历史性,决定了无论是国家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还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大都是严刑峻法。
第四,自然经济是一种分工简陋的经济。自然经济时期的社会分工主要就是农业生产,辅之以简单的手工业生产。“……还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社会关系的简陋性决定了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单一性。同时由于当时法制建设的局限性又强化了这种单一性,以至于把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一部法律加以调整,形成诸法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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