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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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民事管辖要
二、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
(一)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二)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三)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第五节 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概述
30日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通常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向法院提出,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而在国际海事诉讼中,则常常允许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财产,在保证海事请求权得以行使。
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条件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体执行力
(三)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四)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国内公共秩序
七、我国关于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规定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为中级)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向对方提出请求,依《民诉》规定,必须以有共同受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和裁定,无论是由谁申请,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诉》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此外,不具备上述情况的,一般是不予承认和执行。但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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