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40)
31. [领会]根据国际习惯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行使紧迫权应遵循哪些具体规则?[200907案例分析题]
根据国际习惯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行使紧迫权应遵循下述具体规则: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即紧迫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犯罪,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
(2)紧迫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一旦中断,就不能再进行;
(3)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
(4)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
(5)紧迫任务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特别授权的其他公务船舶或飞机执行;
(6)在不应行使紧迫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命令外国船舶停驶或逮捕外国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32. [领会]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是什么?[201007论述]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国际法上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33. [识记]《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对区域的法律地位作了详细的规定?[201004单选,201007单选]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
(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4. [领会]九个海域法律地位及其范围如何? [201004单选]
35. [识记]过渡时期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什么?[200807单选,200907单选]
确定了“平行开发制度”作为过渡时期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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